2017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以下简称“厅字〔2017〕42号”)。其中,重点提到严格药品注射剂审评审批、开展注射剂再评价等,揭开了开展注射剂一致性评价的序幕。
为落实厅字〔2017〕42号的要求,严格药品注射剂审评审批,保障药品安全、有效,2018年5月14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加强对化学仿制药注射剂注册申请开展现场检查,特此发布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化学仿制药注射剂注册申请现场检查工作的公告(2018年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公告”)。
为落实国家局20号公告要求,严格药品注射剂审评审批,保障药品安全、有效,2018年12月28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就化学仿制药注射剂注册生产现场检查工作开展事宜发布通告。现就该通告内容进行解读。
一、需要现场检查的情况及解读
二、20号公告中(一)(二)(三)三种情形现场检查工作流程
三、通告政策解读
通俗地说,如果属于20号公告要求中需核查的产品,注册申请人需先按核查中心自查要点全面自查其真实性,完整性等。若自查中存在真实性问题,则自行撤回申请,无需占用国家审评资源;如发现有不符合项并可自行整改的情况,则应整改后自查至符合要求,再向核查中心申请现场核查。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6月发布的《2017年度药品检查报告》中显示,我国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存在的三个主要问题有:
(一)中试或技术转移过程中药品GMP规范执行不足
目前大多数企业已意识到从研发到生产的技术转移需要进行质量管理,但仍存在不足。个别企业仍未将此过程纳入药品GMP体系之中,存在人员职责不清、生产部门对品种工艺知识理解不够、研发部门实施工艺验证未完全遵循药品GMP规定等现象。
(二)偏差、超标结果调查不充分
存在对偏差、超标结果未能及时调查,或者调查不深入、不全面,未能对产生的根本原因进行充分调查。特别是当发现稳定性试验数据偏离趋势的异常数据,未能引起足够重视,未及时开展调查,后期再查找原因变得十分困难。
(三)工艺验证不科学、不充分
部分企业对产品和工艺前期研究不足,对工艺理解不够,药品工艺验证方案设计不科学。工艺验证出现偏差不能按照药品GMP要求进行记录、分析,不能找到根本原因并制定纠正与预防措施。个别企业甚至把连续生产3批合格产品作为判定工艺验证合格的标准。
因此,注册申请人自查可以按照以上三个方向进行。总之,就是必须依据品种的技术文件来生产,且均是真实的。
自查符合要求后按核查程序申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开展生产现场核查。检查重点包括注册申请人整体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水平与申报品种无菌保证能力,以及品种申报时动态生产批次情况,包括生产批量等与申报资料的一致性、真实性等相关内容。必要时,核查中心可要求注册申请人在检查期间安排动态生产和抽样检验。
四、小结
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相继发布通告,明确加强化学仿制药注射剂注册申请现场检查工作下,对于严控注射剂审评审批,将继续加码,意味大批注射剂想要顺利通过审批,拿到那一纸“出生证”,并不是这么容易的事情。